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24-01-18
(一)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: (1)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,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。; (2)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,应备有消防用的积水桶(池)、黄沙等设施,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。 (3)临时木工间、油漆间和木、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,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、种类合适的灭火器。 (4)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,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。 (二)施工现场防火安全,应符合下列要求: (1)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,施工总平面图、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 (2)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、易燃可燃材料堆场、仓库、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。 (3)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,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,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。 (4)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,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,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。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。 (5)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,应指定专人维护、管理、定期换粉更新,保证完整好用。 (6)在土建施工时,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,有条件的,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。 (7)焊、割作业点与氧气瓶、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,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;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,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,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。 (8)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,使用时,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。 (9)氧气瓶、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,否则不准使用。 (10)施工现场的焊、割作业,必须符合防火要求,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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